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抵扣航空货运票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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